博白县食药监局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

22.06.2016  18:23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博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3号)以及 “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5个月的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控制。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并实施食用植物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应加强原料控制,不得使用霉变、受到污染等不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围绕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食用油原料排查力度,对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及食用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原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要求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进行检查。加大对花生原料的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食用油原料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开展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20号)要求,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及日常检查。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检查中发现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立即督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有有效的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生产食用油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具有食用油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用油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结合现场检查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超过塑化剂最大残留量规定的,严禁出厂销售,并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限期进行整改。
  三是开展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监督检查。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油坊是否进行登记,并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快速检测记录台账等。使用的包装容器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销售时产品应在其包装物上粘贴简易标识。
  四是开展食用植物油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持证照经营,是否使用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是否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账登记等义务,是否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
                                                    (博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吴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