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
双方强调这一对话机制是就中德财金领域的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进行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双方强调致力于前瞻性和互惠互利的中德财金关系的重要性。双方承诺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开展财政金融领域的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拓展战略性合作,加强全球层面的合作,共同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和国际经济治理的完善。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共识:
1、鉴于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和复苏的脆弱性,双方承诺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特别是共同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推进结构性改革并支持开放和强劲的世界经济。
2、双方认同实施结构性改革以及增长和稳定导向的宏观经济政策将有助于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
3、中国政府将继续统筹处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的关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
4、德国联邦政府致力于继续推进稳健的公共财政政策与促进增长的结构性改革相结合的战略。德方已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支出质量,并将在未来继续加强。过去财政巩固所形成的财政盈余将用于改善公共投资和增加教育支出。与此同时,德国联邦政府将坚持预算平衡目标,遵守国内和欧盟财政政策要求。此外,德方将改善私人投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制度性条件,这将确保德国高水平的基础设施建设。
5、双方支持G20作为主要国际经济合作论坛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在G20框架下加强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双方致力于推动落实G20布里斯班行动计划和全面增长战略,将与G20成员一道实现在2018年将整体GDP规模提高2%以上的目标。双方支持G20安塔利亚峰会关于通过各自国内和共同行动以实现包容和强劲增长的主题,重视落实以往峰会承诺,愿同其他G20成员一道,共同推动安塔利亚峰会取得积极成果。德方将积极支持中方主办2016年G20峰会。
6、双方确认各自在G20关于低效化石燃料补贴同行审议的承诺,并将参与G20框架下低效化石燃料补贴同行审议。
7、根据G20关于促进生产性投资的讨论,双方鼓励两国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8、双方将加强双边和多边税收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和打击跨境逃避税,包括继续以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为平台,推进双方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方面的合作,以及进一步加强在G20框架下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尊重和支持彼此关切,共同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
9、双方高度重视人口变化带来的挑战,及其对财政可持续性与社会体系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为此,双方将本着互鉴的精神开展深入交流。
10、中德财政部同意就预算和财政管理问题开展交流合作,包括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公开的具体做法等。
11、双方欢迎并支持法兰克福人民币离岸市场和当地人民币清算行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德国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双方欢迎金融机构在德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双方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公司等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欧洲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双方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今年将进行特别提款权篮子(SDR)的审查。双方一致认为,SDR货币篮子的构成应该继续反映各国货币在全球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的变化。德方支持中方关于人民币按IMF现行标准加入SDR的目标。
12、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德两国在期货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跨境支付服务等领域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在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联合分析。双方愿就证券市场发展及对外开放等议题开展联合分析。
13、两国银行业监管当局认可对方的监管能力,并承诺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监管交流、合作与协调,包括国际监管改革领域。
14、中国人民银行与德国监管当局进一步加强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5、双方同意继续强化证券期货跨境执法合作。
16、双方欢迎彼此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互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双方同意成立跨部门工作组,就在对方国家分行的监管待遇开展对话和磋商,以签署相关协议。双方欢迎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动两国银行业的发展。
17、中德双方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双方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合作,计划在法兰克福建立离岸人民币金融工具交易平台。
18、双方欢迎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RQFII资格。双方支持中国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与德国机构合作,在德设立机构并开展包括RQFII产品开发、销售和投资管理在内的相关业务。
19、双方将继续努力扩大对符合条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
20、中方欢迎并愿参与《欧洲投资计划》和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德方欢迎中方有兴趣与欧投行和欧洲战略投资基金(EFSI)合作开展联合项目融资或支持建立投资平台。中德双方愿在符合两国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探讨在第三国开展投资合作的可能性。
21、双方一致认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一个新的投资性银行,可为亚洲基础设施融资发挥重要作用。德国有意向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中方对此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