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移管境外被判刑公民回国服刑

29.04.2016  12:34

本报讯 记者周斌 4月27日,中俄双方在中俄边境“绥芬河-波格拉尼奇内”口岸举行移交仪式,将在俄服刑的中国籍被判刑人崔某移管回国服刑。

  崔某因行贿罪于2013年10月被俄滨海边疆区弗拉基沃斯托克市佛隆京斯基区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5,172,340卢布。本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我国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向俄方提出移管崔某回国服刑请求,俄于2016年同意中方请求。

  司法部和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及相关监狱的代表与俄方代表参加了移交仪式。移交仪式结束后,中方监狱管理部门带崔某入境回国,押解至既定监狱服刑。

  自1997年至今,我国已向多国移管了80名外籍被判刑人,崔案是我首例将在外国服刑的中国籍被判刑人向国内移管的成功个案。移管制度充分展现接收国关心和保护本国公民权益的良好形象,同时能够促进接收国和判刑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还有助于被判刑人在更适合的环境下改造,增进被判刑人福祉,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而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