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检察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获有罪判决

13.04.2017  10:55

  广西检察网4月13日讯(通讯员石碧燕  )2017年4月10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 2015年11月24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潘某某向梁某某支付关闭马山县某矿区10号煤井补偿款65万元,限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调解书于同日生效,因潘某某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先后收到马山县经信局支付的某矿区煤井补偿款共计410万元,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用于偿还个人其他欠款。2016年4月1日梁某某向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后,马山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9日向被告人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如实报告个人在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收到销售白泥矿的价款共计602410元,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而是用于购买钩机的按揭款等开支。被告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马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支持。 

  该案是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该案成功提起公诉,不仅惩罚了“老赖”,震慑其他失信人员,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诚信乃为人之本的理念,为诚信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马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