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因横穿马路失去左腿 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陈桂英)见到马路对面有玩伴,4岁女童晓花闹着要到马路对面找玩伴。父亲陪着晓花走到路边,晓花兴冲冲地向马路对面跑过去。此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开过来,父亲阻拦不及,晓花因此失去了左腿。事后,晓花的父母代晓花向隆安县法院起诉。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万元;车主和司机连带赔偿2.55万元。
据悉,2014年5月,黄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宁开往百色。当行至隆安县境内某路段时,4岁女童晓花突然横穿道路,黄某驾驶的车辆与晓花碰撞后,又与陆某停放在公路左侧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晓花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与晓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不负事故责任。晓花伤势严重,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干骺端、左胫骨干骺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毁损伤;左第2—5掌骨近端开放性粉碎脱位。经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左小腿已被截肢,从此只有依靠假肢才能行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晓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晓花之伤残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六级、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保险公司只支付晓花的医药费1万元,晓花的父母代其到法院状告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2万元。
隆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晓花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按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女孩名字为化名)
法官点评:
孩子过马路时,要有大人护送,并且让孩子学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