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C1驾照开摩托车被查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

31.12.2014  23:44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梁剑 通讯员欧雯)男子叶某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被交警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近日,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终结,维持叠彩交警大队对叶某的处罚。

  10月28日10时许,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叠彩区环城北一路清风路口路段行驶,因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叠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将其拦停。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叶某不仅未戴安全头盔,还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其出示的驾驶证为C1驾驶证。

  因此,叠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根据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了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叶某在接到处罚决定后,于当天即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一项持有异议。叶某认为,自己持有的是小车驾照(即C1),与被处罚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不属于同一类型,自己应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与准驾车型不符”,要求对上述处罚决定进行撤销。

  按照规定,“无证驾驶”会被暂扣车辆,处以罚款300元,而“与准驾车型不符”则会被给予暂扣车辆,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叶某事发时因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查处,其出示了C1驾照。按照法律规定,C1驾照不能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

  交警支队行政复议最终裁定,叠彩交警大队对叶某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叠彩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