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14.01.2016 16:5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009年广西开始实施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2013-2015年全区高校应届毕业生7500人次享受该项政策,累计发放代偿资金4500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广西调整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出台《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201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1亿元,预计新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人数10000人以上。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扩大覆盖范围。从2015年起,实施的对象由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扩大到全国高校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但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广西补偿政策;实施的范围由艰苦边远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基层单位,扩大到全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基层单位。
二是提高补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从原来的最高不超过6000元,提高到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低于8000元、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8000元、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实行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调整申领程序。考虑到申请学生分布全区各县,为了免去学生来回奔波之苦,由原毕业生在高校进行申请变更为在工作当地进行申请,由当地县资助部门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核实;同时,为落实好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精神,在办理申请手续时,自治区进一步简化申请所需提供材料,以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报送:教科文处 编辑:卢清建本文来源: 财政厅
14.01.2016 16:56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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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29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