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支出 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07.2015  11:11

高温津贴支出 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理的清凉饮料费也能在税前扣除,超出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刘明婕)近日,广西天气进入“烧烤模式”,一些单位开始给员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清凉饮料。那么,企业的高温补贴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6月30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种。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每年6月~10月,南宁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高温津贴。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该项补贴属于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作为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高温津贴,若在该额度内,可进行税前扣除。

        除了高温津贴,一些企业还会为员工发放清凉饮料等祛暑食品。那么,这部分支出是否也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据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介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后,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也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过,“合理”的支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其二是为所在企业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其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假如企业的清凉饮料供应超出了“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一旦超过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调增后的利润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