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公办高等学校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17.06.2015 18:1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加强预算管理,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标准》指出,自治区高等学校通用资产配置(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用资产)的数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价格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重要依据。
《标准》将资产划分为装修标准、教学家具、教学电子电器设备三类,并明确在《标准》印发实施之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后,再按照标准购置。同时,规定国家211工程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配置资产价格可在标准限定的价格上浮10%。
《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公办高等学校,并要求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广西社会主义学院、自治区本级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参照执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资产的配置也不应高于本标准,具体标准可以由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标准》的印发实施,有助于解决自治区公办高等学校、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本级各类教育培训单位资产配置不均衡问题,成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我区高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分配和优化我区高校教学资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标准》实施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信息报送:资产处 编辑:邓先亮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7.06.201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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