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0万辆黄标车、老旧车年内将被强制淘汰
广西新闻网 11月12日南宁讯(记者 潘锦才)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全国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我区将在今年底淘汰1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11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4年我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切实加快我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目前,全区黄标车、老旧车共42万余辆,截至10月底已淘汰2.84万辆。
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
今年11月底前,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将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年底前将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重点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 2015年6月底前,所有设区市城市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各地将发布黄标车限行、禁行的通告提醒广大车主,同时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限行区的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对闯入限行区的黄标车,将严格依法处罚。
强制淘汰老旧公务用车
据了解,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柴油车的公务用车,包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的汽车,一律列入报废范围。
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使用单位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主动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注销车辆的,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车辆处置审批手续。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将对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老旧公务用车强制注销。
强制报废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合格的老旧车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环发[2014]130号文件规定,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至今年12月底,对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老旧汽车,也一律强制报废。即每年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的,以及对每6个月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一律强制报废。各市、县车管所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老旧车辆,一律按照机动车注销流程,办理注销业务。
交警说法:可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有些老旧车的车主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交警查处,车辆仍可以正常审验上路。从现在开始,我区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及时通过短信、电话、函告等方式告知车主,并通过媒体想社会公告。11月15日起,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集中开展办理清单所列老旧车注销工作,严格路面执法,发现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老旧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查扣和处罚。
车管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可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老旧车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未取得绿色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此外,为提高广大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积极性,我区将出台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可获得一定的政策补贴。
说了那么多,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黄标车?
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有七项标准分类:
一是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是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是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是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是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六是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七是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