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02.04.2015  16:12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金进出口的企业资质,有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国内金市的海外参与热情,提升黄金定价方面的影响力。有专家表示,此《办法》对国内黄金生产企业及精炼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黄金的进出口业务: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办法》规定不仅银行等金融类会员可以进行黄金进出口,达到要求的综合类会员也可以进出口黄金,这给国内黄金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引入更多符合资质的企业进入黄金进出口市场,可改变银行独大的市场格局。申请成功的企业有望与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对接完成交易,首先会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这也给银行等金融类会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办法》还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在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都应该办理准许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该办理准许证。
  此外,《办法》还明确,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
  有专家表示,《办法》不仅扩大了我过的黄金进出口队伍,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中国在国际市场黄金定价权方面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