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油站”难打又难判:有基层机构“放水养鱼”
油桶黑乎乎、车子轰隆响,装载着四五十吨油品,不法分子驾驶流动油罐车从辽宁出发行驶1000多公里,窜到内蒙古的赤峰、锡林郭勒盟等偏远地区,逮到机会就低价售卖,这样的场景时常出现。
一方面是打着“改革”旗号进入市场的大量非法成品油经营活动日益猖獗,每年给国家税收造成数十亿元甚至百亿元的损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嫌疑人“精研法律”,导致执法部门同一条款“认知不同”的困境。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划清非法成品油销售的“高压线”,形成司法行政打击“合力”,避免巨额税收流失和更大安全隐患。
“黑油站”非法存在 偷漏税严重
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处处长李晶华表示,黑流动油罐车销售的是避税的非标准劣质油品,在省道边上随意停留,车上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更无销售证照,流窜在内蒙古地区至少有500辆。
记者在广西玉林、钦州等地暗访也发现,玉林市不少地方都有将小型货柜车非法改装的油罐车,这些非法油罐车从藏匿于居民区的民房中加油,然后运输到采石场等挖掘机集中的地区销售。不久前,在北流市钟灵停车场,还发生了由于非法油罐车静电起火,导致四辆油罐车焚烧的重大火灾。
不仅流动油罐车“无法无天”,一些加油站也“非法存在”。广西一位姓杨的个体工商户在平南县就开有三家非法加油站,其中迎宾加油站尚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证就公然销售汽油,销售的汽油、柴油均无法提供任何发票。另外一家“黑油站”竟然就在民房一楼,面积不过几十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成天晓介绍,2016年下半年以来,广西公安厅协调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制销犯罪。目前已立案侦办31起,抓获非法犯罪嫌疑人69人,取缔黑油窝点56处,查扣油罐车36个、改装加油车8辆、扣押油品近600吨,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严厉打击后,非法成品油销售的势头在部分地区得到遏制。在公安部门大力打击、查处下,柳州市非法成品油销售的势头得以遏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未受严厉打击的玉林市、贺州市等地,非法成品油销售仍然猖獗。
受黑油罐车、黑加油站恶性竞争影响,2016年中石油内蒙古公司近5万吨成品油低于成本销售。广西的情况更为严重:2016年全广西成品油销售约1060亿元,入库税收为26亿元,但“黑油站”“黑油车”对正规油品的冲击预计为30万吨,导致的税收损失总额超过6亿元。
平石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张天运认为,根据多个成品油销售渠道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非法成品油销售对规范的国五、国四标准市场造成严重冲击,每年造成的税收流失有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正规油品税收的组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但非法成品油按“中间品”进货销售,逃避了所有税种。以柴油为例,每吨5300元,偷税的黑油只需要每吨3900元。
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杨志远介绍说,低价的黑油,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缺陷。比如,在加油机上作弊、给柴油加膨胀剂、使用加热棒等手段增加油的体积。一些黑油站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多个油站联合起来拉帮结伙,炮制负面新闻攻击规范企业,采取黑恶势力联手的方式,阻挠正规加油站正规油品的降价促销活动,屡屡出现影响正常销售的恶性事件。
广西公安厅治安总队办案专家杨雄介绍,成品油销售必须具备工商、税务、质监、危险化学品销售等诸多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但犯罪嫌疑人有的只办理工商登记证,大部分连工商登记证都没办理,就直接进行销售,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打击黑油站面临五大困境
记者深入采访了解到,尽管各地查处了多起重特大涉嫌走私及非法成品油案件,并抓获了不少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面临着检察院、法院等领域对“非法成品油销售”触犯法律理解不同形成的困境。
困境一:犯罪分子紧守柴油闭杯60°闪点“生死线”,危险化学品认定缺乏明确法律凭据。
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德宁介绍,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次柴油闭杯闪点低于60°的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但对于闪点大于60°的,则没有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制造”“造成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案件来进行公诉。
内蒙古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均发现犯罪嫌疑人精心研究法律法规,进货方及供货方反复通过微信、短信核对,要求柴油闭杯闪点必须在60°以上的情况。“已经出现一些地方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释放销售几十吨非法柴油的犯罪嫌疑人,理由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精研法律条款规避法律制裁。”
广西南宁西乡塘法院资深法官朱梁雄告诉记者,基层办案机关一种观点认为,成品油的规章制度只适用于商务部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级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成品油仍然属于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无证经营成品油符合刑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
打击非法成品油问题涉及公安、工商、安监、环保、商务等多个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是“行政先行”,“司法兜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兜底”却成了“公安包办”。
采访中,办案人员坦言,非法成品油销售案件侦办过程中,让公安办案人员最痛苦的莫过于“有案不办”和“推诿”。如工商部门只查处有证照的企业,没有证照的销售企业“不属于监管范畴”;商务部门只管中石化、中石油及有证照的民营企业,对无证经营的非法企业不予查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情况,行政部门迟迟不能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明确达不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行政部门迟迟未能作出行政处罚。
困境四:越到基层越“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故意放水养鱼。
执法人员反映,很多“黑油站”、“黑罐车”的线索非常明显,比如很多私营加油站能顺利购置国四标准的油品还能光明正大售卖,但基层政府对于打击这种非法经营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对中石油、中石化“心怀不满”:税收都拿走了,又不给基层留下。
困境五:证据链固化难。
办案人员介绍,在运输、存储查扣的非法成品油中,由于在不同行动中扣留的油品理化指标不一致,以及司法领域固化证据链的要求,无法混合存储。长期存放面临着油品变质等诸多问题。非法成品油鉴定也面临大量投入,全部鉴定一份油品涉及27项理化指标,需要近5000元,广西目前查处的成品油有几十个批次,鉴定就需要投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公安、检察机关均缺少相应的经费投入。
司法行政合力亟待全面形成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一线办案人员认为,查办非法成品油案件需要多部门形成合力,尤其是注重从法理源头来解决问题。
首先建议最高检、最高法针对典型案例进行解读,破解同类型案件“柴油闭杯闪点60°困境”。
柳州市公安局办案专家张峰认为,“柴油闭杯闪点60°”成为办案焦点问题,表明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定义及法律实践存在误区。北流钟灵停车场4辆非法油罐车集中焚烧事件,社会危害重大,可以纳入危害公共安全法条。最高检及最高法可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在典型案例侦办过程中突破这一理论困境。
其次是建议最高检、最高法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无证经营非法成品油属于非法经营罪。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认为,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和2009年国务院第548号令,已经将商务部门审批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列为行政许可,据此可明确无证经营成品油属于非法经营罪。
第三,基于我国税收领域的巨大损失,以及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加快形成行政司法联动体系,最大限度提升打击制售非法成品油的威慑力。我国非法成品油销售的主要来源包括:珠三角一带主要是广东茂名、东莞等地的非法小型炼油厂,公安部门的线索显示,制造、运输、储藏的非法成品油窝点加油设备陈旧老化,多用废弃罐体来存储油品,未做任何防雷防静电措施,电线“乱如蜂窝”,极其容易引起过热或产生电火花,现场没有任何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因为缺乏应对能力,造成重大群死群伤事故。
多地执法人员建议,尽快加大对非法成品油制销的打击力度,整合公安、工商、质监、商务、安监、海关等多个部门,统一布局,以案件办理为突破口,全面推动成品油非法销售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第四,是强化以环保为重要渠道的督查力度。2016年下半年,河南省查处了8000余家黑加油站,成为环保视野下市场整顿的范例。业内人士坦言:为创造更加健康的成品油市场秩序,进一步减弱成品油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对于环境污染的“贡献”,全国范围内的油品整治已经刻不容缓。应采取中央—省—市—县级环保部门督查、飞行检查等方式,高度重视对“黑油站”“黑油品”的打击力度。为了创造更加健康的成品油市场秩序,进一步减弱成品油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对于环境污染的“贡献”,全国范围内的油品整治已经刻不容缓。
【编辑:冯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