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检察院首例调解书监督获法院改正
10.10.2015 13:31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周丽华)近日,龙州县院收到龙州县人民法院关于隆某某与陆某、隆某、黄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龙州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对原调解内容作了全部改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起案例是全市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并获改正的首起案例。
原审原告隆某某因不服龙州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调解书,认为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致使其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经其向法院申请再审未果后,遂向龙州县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该院受理并依法审查后,认为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采取了两种结案方式,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隆某某之所以同意原调解协议内容,是基于信赖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这一有利结果,否则不会同意陆某只赔偿超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赔偿限额的部分医疗费,更不会放弃对隆某的诉讼请求。隆某某的自愿是建立在有利判决的必备条件之上,当保险公司上诉获改判后,这个必备条件就不存在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就失去了自愿的意义,调解成了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
据此,该院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龙州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的再审意见。经再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有效保障了隆某某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龙州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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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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