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南发改法规体改〔2014〕4号文件的通知
南发改法制〔20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电〔2015〕187 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法规体改〔2014〕4号),并予公布。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