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伙同他人到金店抢劫 45元换2年有期徒刑
20.11.2015 16:16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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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韦莎妮娜 通讯员雷娜)45元换来2年有期徒刑,如果让花季少年张某重新选择,他一定会三思后行。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金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2014年12月12日,在外游手好闲的李某,因手头紧张,遂萌生了抢金铺的想法。为了“不失手”,他怂恿张某一同参与。由于是资源老乡,又比自己大几岁,有社会经验,张某想了想便同意了。次日,两人来到桂林市内某金铺,装作购买戒指的样子挑选了一款金戒指。趁店内无保安值守,李某拿出卡刀威胁售货员,张某戴着金戒指逃离金铺。随后,张某将价值3768元的戒指倒手销赃,卖得3020元。张某花掉了其中的45元。
案发后,李某被店铺员工控制并扭送到了公安派出所。当晚,张某也在网吧被抓获。经审理,李某以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处罚金8000元。张某因未成年,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5000元。宣读判决书时,两人都后悔不已。但法律并不会因为张某少不更事,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网开一面。张某只能自吞苦果,为自己的冲动无知埋单。
【 编辑:邓达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20.11.2015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