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担保丈夫借钱 丈夫无法还款 80万元债务谁还?

12.10.2016  17: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许卫锦)蒋某将80万元借给黄某后,对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款,之后由于“犯事儿”被警方控制。那这笔钱谁来偿还?黄妻张某称她只是担保人且过了担保期限,不该由她偿还。近日,邕宁区法院判决: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014年9月18日,蒋某与黄某、张某夫妻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将80万元借给黄某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黄某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如黄某逾期未归还借款,蒋某有权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承担黄某违约的一切责任。蒋某称,他分5次将74万元借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黄某的账户,另外6万元则是以现金形式借给黄某。

  然而,借款期限过了多时,虽然蒋某多次催收,但对方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能归还欠款,而张某仅在今年4月偿还过5万元的利息。蒋某在找不到黄某的情况下,将黄某、张某诉至法院。

  庭上,张某称,今年年初,黄某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借款的本金是80万元,但按照蒋某提供的证据,他只借出74万元,而她亦自愿代黄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共计6万元。而且她在个人借款合同里面只是借款担保人,而不是共同借款人。因此,她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作为出借人,黄某作为借款人,张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4万元。由于《个人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张某向蒋某支付的6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据了解,被告黄某、张某于2004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黄某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依法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责任。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