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为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对临时用地范围、选址、使用期限、使用限制、土地复垦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通知强调,使用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施工便道要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除抢险救灾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批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剥离的耕作层运输到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于复垦后耕地面积有减少、质量有降低的,用地单位要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超过批准面积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发现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和位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等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