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17.01.2017  10:3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赵金玲)饮用水的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饮用水安全越来越重视。那么,如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让大家喝上干净水、放心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有一项很重要的议程,就是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昨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召开记者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的负责人,就民众关注的饮用水水源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新闻延伸] 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破坏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最高可罚10000元,最低可罚1000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最高可罚50万元,最低可罚10万元。

  违反农药管理的,如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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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饮用水水源?

  《条例草案》:用于或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解读——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黎启新:由于广西地理位置特殊,饮用水水源分布十分广泛,根据水源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又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和湖库型水源等类型。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条例草案》仅对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作出适用规定,并明确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已划定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198个、乡镇1072个、农村3214个。

  ●如何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水源污染按递进原则作出禁止规定

  《条例草案》: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分别作出禁止规定: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等。

  解读——

  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曹伯翔:防治污染是保证饮水安全的关键。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作出禁止规定,如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的排污口,新建、扩建造纸、印染、炼油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使用高毒农药等行为,在准保护区予以禁止。

  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如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制糖、化工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炉等,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如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等,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同时,对上位法未设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实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管理制度。

  ●如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条例草案》: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

  解读——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核心制度,也是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草案》结合广西实际,通过明确由谁来划定保护区、怎么划定、划定后如何保护进行了细化,便于操作。

  比如说,明确水源地确定原则和程序。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原则,在普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经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又如,明确保护区划分类型、划定程序。按照水源类型、防护要求进行划分。

  同时,还要求县政府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

  另外,《条例草案》还明确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加强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水源工程建设和管护、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具体保护措施。

  ●如何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等。

  解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

  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补偿的对象千差万别,既有林地、农田的区别,也有山区、平地的差异,很难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只能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如何保护饮用水水源植被?

  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条例草案》: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

  解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考虑到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包括速生桉)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考虑到十年是林业行业比较常用的一个年限,国家对造林补助也是按照十年期限,十年之后就可以采伐,将轮伐期明确为不足十年比较合适。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何处置不作硬性规定。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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