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划定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近200个

17.01.2017  10:37

  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召开的记者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该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群众可获生态补偿

  该条例草案将对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作出适用规定。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划定标准,已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8个,乡镇1072个,农村3214个。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水源保护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会受到影响,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

  水源污染行为将按照递进原则作出禁止规定

  条例草案结合全区实际,将农村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对农村500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政府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将饮用水水源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进行保护。由于保护范围划定没有保护区划定严格,且多涉及农村广大地区,因此制定的保护措施相对宽松,仅对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企业以及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等可能严重污染水源水体行为予以禁止,并对一些上位法无法律责任规定又容易发生污染水源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作出禁止规定,即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如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的排污口,新建、扩建造纸、印染、炼油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使用高毒农药等,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如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制糖、化工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炉等,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如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等,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同时,对上位法未设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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