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调整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1.03.2017  12:02
  2017年2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召开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在2014年出台的道路停车收费政策基础上,密切结合当前我市交通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新的收费政策,贯彻了中央有关城市管理和停车收费管理的新精神,对群众的期待和诉求进行了有效回应,将更加符合当前我市实际。

  一、调整收费标准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城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停车资源,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我市2013年3月启动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工作,2014年12月根据交通变化情况对收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政策执行后,车辆在道路泊位的单次停放时间平均缩短了11分钟,泊位周转率提高20%,对缓解泊位被长期占用导致的交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城市管理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有部分市民反映“部分区域收费标准偏高、收费时间前后跨度长、临时停车也要收费”问题。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国家发改委也根据《若干意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一批新的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较2014年底,近三年来我市交通整体环境也发生了质的飞跃,治堵保畅的举措不断创新,智慧交通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绿色出行理念得到广泛认可。地铁1号线全线贯通,民族大道修复改造工程完成,公共自行车网点日益健全,共享自行车也进入南宁,高峰期城市核心区路网平均行程车速达25公里/小时以上。三年前制定政策的客观环境基础、市民出行习惯等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改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进行政策的调整,出发点就是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的新精神,寻找民生和城市管理之间的平衡点,促进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同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新期待,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过程

  为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使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更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南宁市物价局会同市大行动办、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性地研究探索:2015年8月委托南宁市社科院开展道路停车收费政策专项评估;2016年4月中旬,邀请两会期间提出相关建议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收费政策进行研究论证;4月下旬至5月上旬面向政府有关部门、城区、开发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召开了三场征求意见会;同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广西实信统计调查咨询中心开展现场问卷调查,征集社会各界对于调整政策的意见建议;9月,组织召开南宁市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相关利益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听证会后,研究采纳听证会参加人合理建议,并再次书面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南宁市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2017年2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的收费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降低一、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一类区域一级道路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元/15分钟,降为前2小时1.5元/15分钟,2小时后2.0元/15分钟;一类区域二级道路和二类区域一级道路由2.0元/15分钟,降为前2小时1.0元/15分钟,2小时后1.5元/15分钟;二类区域二级道路由1.5元/15分钟降至1.0元/15分钟。

  降低一、二类区域收费标准,是根据“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国家发改委停车收费政策精神,结合当前南宁市交通实际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对我市道路停车收费政策的适时调整;是对反映相对集中的“部分区域收费标准偏高、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匹配”的问题进行回应,以此进一步建立民生和城市管理之间的平衡和谐,让广大市民群众更好地共享南宁市发展的成果。

  (二)调整收费模式。一是在一类区域一、二级道路和二类区域一级道路以2小时为界实行阶梯式收费,收费标准前低后高。

  道路泊位作为一种辅助的城市停车资源,主要服务于临时性的短时间停车。一类区域一、二级道路和二类区域一级道路停车需求相对较大,为使临时停放的车辆有更大的机会使用泊位,宜采取“占用越久、付费越高”的阶梯递增收费方式,以促进车辆短停快走,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利用率。据交警部门的数据,当前我市道路泊位平均停车时间在2小时内;南宁市价格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6年5月开展的社会调查中,81%的受访对象也表示道路停车不超过3小时。因此,在对停车时间数据综合分析后,此次调整的收费政策,在一类区域一、二级道路和二类区域一级道路,以2小时为分界点,实行累进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收费标准前低后高,鼓励短停快走,避免道路停车泊位被长时间无序占用。

  二是三类区域由计次收费改为电子计时和人工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次,调整为1.5元/30分钟(电子计费泊位)和前4小时5.0元,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人工计费泊位)。

  2015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提出“要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目前,我市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有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式,其中计时收费标准(小型车,下同)为前2小时5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24小时限价20元;计次收费标准为白天5元、夜间10元,24小时限价10元。而三类区域道路泊位仅有计次收费一种方式,收费标准为5元/次。三类区域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场收费高,路内停车收费低,价格“倒挂”,导致不少车主把道路泊位当作了停车场,占用泊位长时间停车。

  此次调整后,三类区域电子计费泊位、人工计费泊位收费分别高于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公共停车场、计次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我市停车差别化收费体系得到进一步理顺,将有助于纠正部分车主占用道路泊位长时间停车的不合理行为,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从而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增加停车资源有效供给,补强城市停车短板。

  (三)缩短收费时间。收费时段由目前的7:00-22:30调整为7:30-21:00。与原有政策相比,收费起始时间延后0.5小时,结束时间提早1.5小时,全天收费时间共缩减了2小时。并且,基于目前节假日免费停车两小时的政策,在周末的实际收费时段也相应调整为9:30-21:00。

  缩短收费时间,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市有一部分车主特别是老城区的车主,因住宅小区停车配套不足需要在道路泊位过夜停放车辆的实际需求。同时,在南宁市价格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政策专项评估和社会问卷调查中,多数人建议21:00-次日7:00或7:30应实行免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我市交通早高峰时段实际情况,也认为将收费开始时段调整至7:30相对适宜。因此,综合考虑交通、便民等因素后,新政策对收费时间进行了缩减。

  (四)实行前15分钟免费停放。对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前15分钟免费,超出15分钟后方开始计费。

  道路停车泊位是一种主要承担临时性短时间停车功能的辅助停车资源,如果免费时间过短,不能较好满足车主临时办事短时间停车的合理需求,免费措施将形同虚设;但免费时间过长,在政策导向上又不利于鼓励短停快走和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路外停车设施使用程度不高,则将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停车难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抢车位”现象将愈演愈烈。因此,免费停车时间的设置,既要考虑临时性短时间停车需求,又要发挥停车收费政策的导向作用。

  在历次征求意见以及价格听证会中,大多数单位和个人普遍认为免费停车15分钟比较适宜;区内外其他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城市,免费时间也基本在15分钟以内。因此,经综合各方意见,并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通行做法,最终将免费停车时间确定为15分钟。

  此外,对于停放超过免费时间的,其他城市普遍将原停放时间一并计费;而南宁市对超出免费时间的,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优惠”幅度更大。结合去年国庆节开始实施的节假日限时免费停车政策,3月15日新收费标准的实施后,广大车主将享有在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每次停车免费15分钟和节假日免费停车两小时的双重福利。

  新的收费政策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切实做好收费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并欢迎广大市民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呼吁每一位车主,形成和保持良好的停车理念,合理使用有限的道路停车资源,共同维护好道路停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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