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6.06.2017  01:02

桂财教〔2017〕64号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  

  为加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5〕21号)和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 号)、《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7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下达的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市、县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完善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治区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第六条规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项目是指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综合得分,再根据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 10%),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 10%),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 15%),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 

  (四)行政村个数(权重 15%),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  

    第二十二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25%),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统计公布各市、县的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测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5%),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最新数测算。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分配因素值/全区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确定,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地方的奖励,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厅根据上年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同级文化等相关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县级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以及上年度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项目、分配使用及成效情况报送所属设区市财政局。 

  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所辖各县(市、区)及市本级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以及上年度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项目、分级次的分配使用及成效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厅。不按时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可申报 1 个重点项目(包括所辖各县、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重点项目补助的,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重点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等,并按照财政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支出范围。财政厅就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支出范围复核后,按照财教〔2015〕527 号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自治区相关部门向财政厅提供相关测算基础数据。其中:  

  (一)自治区文化厅提供各市、县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数据,以及各市、县(市)博物馆、纪念馆个数,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或者文物藏品个数等数据。  

  (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各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 

  (三)自治区体育局提供各市、县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将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下达相关自治区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厅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广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23号)、《转发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7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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