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医保政策有新补充 按"统账结合"参保

08.01.2016  12:45

  近日,《关于完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1号,以下称《通知》),对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补缴政策、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

  据了解,现行的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是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号)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号)。为确保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解决参保缴费档次之间存在转换接续难的问题,《通知》明确: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设定“单建统筹基金”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档次。统账结合参保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医疗等待遇。

  考虑到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用药存在重叠与交叉难以识别结算的实际,《通知》还规定:对于这类参保人员,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标原则上分开单独计算;难以分开单独计算的,可以合并计算使用。

  同时,为区分急诊留院观察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避免参保人负担两次起付标准、增加病人负担,《通知》还对急诊留院观察的结算重新规定为两种支付情形:即参保人员符合急诊留院观察条件但不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符合急诊留院观察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从急诊留院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的比例支付。

  《通知》还对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没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补缴政策进行了细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的支付以及对持有中国永久居住证未就业外国人的参保办法等进行了明确。

  此外,自治区人社厅还同步下发了《关于关于补充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关于难产的界定、产科并发症医疗费用的支付、国(境)外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据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同城化已覆盖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及自治区本级等6个城市7个统筹地区的518.62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50.3%。(记者 黄婧)

[责任编辑: 刘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