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公布七大本地电商网络侵权案

11.03.2015  13:43

   

  南宁新闻讯(记者 唐秋艳)3月10日,南宁市工商局召开了主题为“携手共治 畅享网购消费”电子商务行业座谈会。会上,南宁市工商局公布了七大本地电商网络侵权案,这些案例突出反映了本地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使用“最权威”“最专业”等绝对化用语

    

  2014年5月27日,南宁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宁XX医院网站开展网上巡查,发现其标示内容含有“南宁XX医院,最新国际标准疗法,治疗肝病最权威”等广告信息。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015年1月19日,南宁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南宁XX医院网站检查发现:该网站内“特色技术”页面标有“在南宁XX医院增高中心,获得的是目前最专业的快速、安全、绿色、科学、有效的长高”等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调查。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发布宣传治疗作用的食品广告

   

  2014年11月29日,南宁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宁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网店内销售火麻茶的页面标有“火麻茶,对老人高血压和高胆固醇等疾病有特殊的疗效,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等广告信息,在食品广告中宣称治疗作用。该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代运营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网店的广告内容经当事人审核后上传发布。当事人从2014年10月开始在网店发布以下宣传治疗作用的食品广告:

  (一)在网店内销售火麻茶的页面发布“火麻茶,对老人高血压和高胆固醇等疾病有特殊的疗效,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广告内容。

  (二)、在网店内销售“巴马黑米”的页面发布“产品功效:开胃益中、健脾暖肝、明目活血、骨涩补精之功,对少白发、妇女产后虚弱、病后体虚以及贫血、肾虚等有很好的补养作用”广告内容。

  (三)、在网店内销售“干笋”的页面发布“干笋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纤维素,具有防癌、抗癌作用。养生学家认为,竹林丛生之地的人们多长寿,且极少患高血压,这与经常吃笋有一定关系”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宣传治疗作用的食品广告。

   

   案例四:网站活动内容排除消费者权利

    

  2015年1月13日,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广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站内“积分奖励计划”页面标有“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内容。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12月开始,在该网站内的“积分奖励计划”页面发布“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声明。该声明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网络促销活动暗藏侵权条款

    

  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5日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广西XX网络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内“最新活动,惊喜四重奏”页面标有“最新活动,惊喜四重奏,活动注意事项: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等内容。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在网站内的“最新活动,惊喜四重奏”页面)发布“最新活动,惊喜四重奏,活动注意事项: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声明。该声明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网上销售不合格电缆被查

    

  2014年11月,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发布其经营电线电缆的信息,结合对李某店铺的实地检查,查清了李某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法事实。

  经查,李某于2014年10月份购进外包装标注有“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BLVV,标称截面:16m㎡,长度100m”等字样的10捆电缆,及外包装标注有“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型号:60227IEC53(RW),长度100米,结构:多股”等字样的5捆电缆,其中型号为BLVV的电线电缆标价每捆52元待售,型号为60227IEC53(RW)的电线电缆标价每捆63元待售,货值共835元。直至2014年11月13日被工商部门检查发现并查获尚未售出。上述电线电缆经南宁市工商局送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七: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网上销售

   

  2015年1月7日,南宁市工商局根据前期网络检查及实地摸底调查发现的线索,对位于南宁市衡阳路一间隐藏于居民楼、不易被外人发现的网店仓库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的63双山寨品牌鞋子涉嫌侵犯“新百伦”、“卡帕”、“阿迪达斯”、“李维斯”等著名商标专用权,55件做工粗糙的衣服、裤子涉嫌质量不合格,而网店经营者就是在这间仓库内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服装、鞋子进行销售。该局依法对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嫌假冒伪劣价值约2万多元的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该案3个特点:

  1、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擅自在互联网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的鞋子没有正规渠道进货手续,涉嫌为冒牌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销售的衣裤没有正规渠道进货手续,涉嫌为质量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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