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1类场所和区域禁燃放 限制区内燃放限定时段

17.02.2015  11:39

春节日益临近,南宁市区范围内的烟花销售临时摊点也于2月15日起迎客。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南宁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提醒市民安全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

11类场所和区域禁燃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在南宁市11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场所和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党政机关办公区、敬老院、福利院、城市广场、军事设施保护区等(详见附表)。

限制

高速环道以内为限制燃放区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南宁市每年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区域都会有少许变化。今年,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除通告规定的11类场所和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早上7时到晚上12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规定

个人只能燃放C级、D级产品

市民在限制燃放区内,只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除了这两类,其他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

需要提醒的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安全提醒 ]

别买“私炮

烟花爆竹别囤车内

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销售点购买,不要选择无经营资质的店铺或流动摊点。购买时,应认清外包装上的标识:如生产厂家、地址、商标、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批号、含药量、级别、燃放说明、警示语、地方安监部门的监管标识(条形码、二维码、激光标识等)。如果缺少标识或印刷模糊,建议不要购买。

此外,切勿在私家车内长时间存放烟花爆竹。虽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少量烟花爆竹存放在私家车内,但由于黑火药在摩擦过程中极易发生爆燃,途中遇到颠簸,很容易发生自燃。因此民警建议,不要将过多的烟花爆竹长期存放。

禁燃烟花爆竹的 11类场所和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军事设施保护区;

●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记者 龚文颖 通讯员 谢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