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范围内公务出行原则上自行解决

13.07.2016  13:09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该《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公务租车的范围、公务租车标准及审批、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监督问责等内容。《办法》规定,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10天。

  《办法》用于已完成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公务租车的行为,要求各单位在按规定充分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对于公务租车的范围,《办法》明确,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各单位有以下情况,且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向社会租用车辆,社会租用车辆的最高限价通过招投标确定。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制度,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