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天津港爆炸事故网上“骗赏”女孩被判刑三年

28.01.2016  17:23

  新华网南宁1月28日电(徐海涛、招子文、张德、黄天生)备受关注的利用“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在网上进行诈骗一案28日完成了一审判决,被告女子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上网得知“8?12”天津爆炸事件发生后,为博取网友关注,用该手机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发布了一条虚假微博:“好害怕,爸爸在那附近上班,刚刚打他电话关机,打他公司的电话也没有接,我一个人在家真的好害怕。

  上述虚假微博发布后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同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又通过该微博账号发布了第二条虚假微博,称还是没联系上爸爸,其母亲也已经去世。之后杨某某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微博打赏功能怎么设置”,了解到发布长微博可以获得网友“打赏”,便产生发布长微博以骗取网友“打赏”的念头。22时许,杨某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第三条虚假微博,包含“今天在医院里见了他最后一面,我和他说,我会好好努力,明年考上一个好大学”等内容,再次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并获得了3 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 856笔“打赏”,金额共计96 576.44元。

  之后,杨某某再次通过手机百度搜索“新浪微博打赏怎么提现”,了解到“打赏”提现需要通过电脑操作。由于网友投诉该微博账号发布的是虚假信息,杨某某的新浪微博帐号于2015年8月14日被微博管理员关闭,并冻结该帐号收取的款项。2015年8月18日,该3 856笔打赏款已全部退还各网友,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银行卡无提现记录。

  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中午,杨某某与其同学一起到防城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其谎称新浪微博帐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被他人盗用并发布虚假信息,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民警的调查下,杨某某依然谎称是他人盗用其微博账号并发布虚假信息,并向民警提供错误密码致使账号无法登陆,并称其自2012年底便不再使用该新浪微博账号。后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后,经技术侦查,确认杨某某就是“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帐号使用者并将其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微博内容的方式骗取网友打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并非主动投案,而是为逃避责任报假案,谎称其微博账号被他人盗用并发布虚假微博,其意图是为转移侦查视线,而不是主动接受审查和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出示相关证据和教育下,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社会广泛关注的“8·12”天津爆炸事件进行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最初发布虚假微博信息仅是为博取网友关注,在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发现发布长微博可得到网友打赏后,因一时贪念,继续发布诈取钱财的虚假微博,以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因此,综合考量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