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解读:7大类11种情形被列入“黑名单”

22.10.2016  14:3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文艳玉  实习生  蒙怡婵)昨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了解读,以及对2016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通报。

  9月28日,南宁在全区率先出台了《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除须依法受到惩处之外,相关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在投资、项目审批、招标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和限制措施;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期限为第1次的两倍;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将对其资金、用地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以下情形纳入  “黑名单

  ●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令的。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案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