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全生产再添“紧箍咒” 企业有不诚信行为将进“黑名单”

22.10.2016  01:33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给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套上“紧箍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企业具有以下行为要被列入“黑名单”,如:交通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令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案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企业名单。此外,市安委办还将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国有资产管理、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企业因此将在项目政策性资金扶持和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采矿权的取得、政府采购、财税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第1次的2倍。列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的企业,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列入“黑名单”不良记录或失信行为的,市安委办将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