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要求加强药品生产流通档案管理

02.02.2018  16:42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加强药品生产流通档案管理,确保药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方案》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建立药品生产质量档案,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要将数据可靠性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发现数据不可溯源、不真实的,要依法处理。
      《方案》强化药品购销信用管理。根据自治区出台的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方案》加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成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