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府立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

27.10.2015  22:46

10月27日,2015年政府立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潘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是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管理条例等7项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是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三是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项工作现正按立法程序有序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立法项目任务和措施。对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府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加强协调。每一个立法项目,都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法法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切实推进我区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关于推进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全区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作出统一布署。

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依法开展政府立法,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定点联系制度、立法反馈制度等四项立法制度。政府立法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过去政府立法中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已根本杜绝、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有了根本好转;一些起草部门借立法之机扩大本部门职权的现象也有了彻底改变;过去起草部门在立法中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问题得到了纠正;政府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对涉及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制度内容严格把关。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选择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时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制定和完善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抓好适应改革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比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报告时提出的“依法管控边境秩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要求,为了规范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便利人员往来,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围绕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这一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为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法定机构管理依法有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建立园区法定机构管理体制;围绕生态广西建设,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针对我区各地违建、种房问题突出,新闻媒体也报道批评的现实情况,为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界定违法建设的范围,明确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违法建设拆除程序,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机制,强调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及依法强制时不予补偿。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政府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坚持立法为民,机制创新。自治区人民政府继聘请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立法评审专家之后,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定重大立法项目可以交由法律顾问研究论证。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立法咨询员,将一些重要的立法项目草案送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或者举行立法咨询会听取咨询员意见。所有立法项目都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有些立法项目征求意见稿还在《广西日报》全文开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