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起数年前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11.02.2015  20:05

新华网南宁2月11日专电(孙晓梅 何易)据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2月11日上午,该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008年发生的广西宾阳“8·22”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的罪犯郭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介绍,罪犯郭强,广西横县人。2008年8月22日12时许,郭强因赌博输钱,到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南五里唐某某家找其借钱,唐某某不在家,郭强遂向其妻子江某某借钱,遭到拒绝。郭强在一楼至二楼的转角处,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江某某及其4岁儿子唐某的胸腹部各捅数刀,致江某某、唐某死亡。为防止事情败露,郭强到二楼客厅持刀捅刺江某某10岁女儿唐某鸿胸腹部数刀,致唐某鸿死亡。之后,郭强来到四楼南侧卧室,持刀捅刺躲藏在床底下的邻居7岁男孩覃某某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致覃某某死亡。杀人后,郭强撬开木桌柜门,盗窃现金数百元后潜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罪犯郭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中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郭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郭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罪犯郭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强因借钱遭拒绝后连续杀死4人,其中3人系无辜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法核准对郭强的死刑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