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17〕47号
当事人:柳州市江腾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柳江县拉堡镇建都市场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2016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你所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你所出具的江腾社审字〔2015〕001号、江腾社审字〔2015〕072号、江腾社审字〔2016〕001号、江腾社审字〔2016〕072号等4份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工作底稿均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且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你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你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