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立法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新发展

01.12.2017  22:23

广西新闻网 南宁12月1日讯(记者 冼妍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更是国家宝贵的资源。语言文化的多样性为我区各民族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谐共处,为各民族保持自身活力和创造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11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一审,旨在通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进一步推动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为了做好人才培养、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格局,《条例(草案)》在传承发展方面规定:一是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纳入基础教育,开展学前及中小学阶段的双语教育;二是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学科和课程;三是规定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

为了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开展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二是加强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三是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务领域的使用,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有关机关、单位的印章、牌匾、政务网站、政报以及大型会议、重大活动中的使用;四是细化了对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鼓励措施。

为了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充分享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二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出版;三是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双语服务。

此外,为彰显壮族语言文字平等和广西壮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壮族自治区特色,《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在壮族聚居地区推广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标准壮文。

据了解,《条例(草案)》设总则、学习和使用、研究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二条。

12月1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就《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双语教育学习、社会应用、研究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继续做好《条例(草案)》审议工作、进一步提高《条例(草案)》的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夯实了基础。

【 编辑:廖志荣  作者:冼妍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