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0.06.2017  17:37

桂财教〔2017〕81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26日 

     

  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科技创新基地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基地经费来源鼓励多元化原则,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市县财政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本办法主要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经费提供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基地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注重长效。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大基地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大基地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重大基地经费按照分类建设目标实行预算管理,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对重大基地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大基地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大基地经费来源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统筹管理,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分级管理。 

  财政厅负责重大基地经费预算管理,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会同科技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科技厅负责重大基地建设的组织实施,遴选提出重大基地候选名单和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遴选并委托重大基地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基地建设具体管理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预算公开工作,会同财政厅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专业机构受创新办(科技厅)委托,负责受理重大基地申报,组织评审,开展过程管理,组织重大基地评估;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基地建设绩效评价,按要求报告重大基地建设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五条 重大基地经费主要支持经遴选确定的自治区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经择优遴选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六条 重大基地经费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及后补助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类的重大基地给予稳定资助5年,根据年度考核及定期评估结果,分档每个基地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年度专项资金;对工程中心类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实行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支持,分档每个基地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 

  (二)后补助。对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大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中心类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 

  (一)开放运行费,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基地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基地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基地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自主创新研究费,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技术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类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围绕主要任务和行业需求开展持续新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及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转化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发及成果转化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四)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主要包括重大基地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 

  (五)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急需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维修与改造,以及对办公及科学实验用房屋进行修缮与改造的费用。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须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重大基地经费按照以下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一)材料费:是指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重大基地建设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基地固定成员及与基地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重大基地和相关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依托单位有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重大基地名单和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依托单位组织编制重大基地建设经费预算。 

  第十条 重大基地应当按照研究开发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及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重大基地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应由牵头依托单位组织统一编制总体预算,并将预算分解到各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大基地,同时应与重大基地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 创新办(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重大基地经费预算进行评审。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重大基地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科技厅根据重大基地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组织编制重大基地预算建议,并按预算编制要求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基地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购置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应按照桂财教〔2014〕112 号文件要求进行采购,并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基地依托单位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八条 重大基地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也应当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基地结转结余经费,属于滚动支持的,在支持期满后两年内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两年后仍有结余的,按原渠道收回;属于一次性补助的,可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重大基地后续的有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重大基地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重大基地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大基地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基地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基地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科技厅通报。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应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基地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重大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科技厅备案。 

  科技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要结合重大基地评估工作,对基地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视情况需要,对科技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重大基地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财政厅和科技厅采取抽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基地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结果作为重大基地经费预算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基地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2020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需要滚存使用,本办法的截止时限最长可延至2025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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