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0.06.2017  17:37

桂财教〔2017〕80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广西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26日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经费来源鼓励多元化原则,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市县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都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经费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经费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统筹管理,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分级管理。 

  财政厅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制定经费管理办法,配合科技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申报用款计划、拨付经费,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及绩效评价,会同财政厅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等。 

  专业机构受创新办委托,负责开展重大专项立项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绩效评价,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经费主要由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确定。 

  为加强财政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 

  第六条  对重大专项项目,财政经费一般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直接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后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 

  (二)能源材料费:包括燃料动力费和材料费。 

  1.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用于弥补其人力资源成本的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五)专用业务费:包括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1.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4.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市县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对于自筹经费,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经费提供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办委托专业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 

  第十四条      科技厅根据项目评估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并按预算编制要求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及增减参与单位的,应当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核、财政厅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报科技厅备案。 

  (三)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当报科技厅批准。上述预算如需调减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方面支出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牵头单位自主决定,报科技厅备案。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由创新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拨付经费,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大专项后续支出。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全部项目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项目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参与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经费; 

  (二)未对重大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大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大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经费;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2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经费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技厅。两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统筹用于重大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统筹用于重大专项后续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厅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配合、接受科技厅、财政厅、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经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向创新办报送。 

  第三十二条        创新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拨付依据。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后续经费。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经费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经费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对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评价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并联合向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重大专项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科技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重大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要结合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财政厅负责核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视情况需要,对科技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经费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经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经费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2020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需要滚存使用,本办法的截止时限最长可延至2025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