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内企业和职工7月1日起可集体协商工资涨降

29.05.2015  11:07

    自治区人大常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相关条款。广西新闻网记者 伍永志摄

    28日,自治区人大常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

    工资收入是职工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早就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制度。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广西全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覆盖企业157908家,覆盖职工总数为3403452人,建制率达87.8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的矛盾更加凸显。

    就全区整体而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统一、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比如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等等。

    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等方面如何破解,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破解“不愿谈”:限期改正 不改者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实际中,企业往往属于强势地位,对于职工工资报酬、福利等待遇,一般由企业一方说了算,也不愿意谈给职工涨工资等待遇问题。

    即将施行的《条例》就规定,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也要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如果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采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又会怎样处罚呢。

    《条例》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四)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企业方或者职工方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