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未成年罪犯人数在稳步下降 部分典型案例剖析

12.11.2015  15:58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仅关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权益的保障,还关乎全区1300余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幸福安宁。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首次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区法院近5年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近5年来,我区未成年罪犯人数稳步下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1.7%以下。当天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还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自2010年起,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相关工作实行单项量化考评及表彰,并成为全国第一个由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相关少年法庭工作实行统一单项量化考评的省份。

  实践证明,单项考评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少年法庭工作,提高审判质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全区法院少年法庭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罪犯人数稳步下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效明显。从2010年的3362人降至2014年的2794人;未成年罪犯在同期罪犯中所占比率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8.59%降至2014年的6.50%,今年1—9月又降至5.63%。近年来,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1.7%以下。

  目前,全区法院共建立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10个,自治区级“青少年维权岗”57个,参与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34个。

  近年来,先后涌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少年合议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等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法官妈妈”文惠新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仁慧、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刘春花、平南县人民法院许云霞等人被评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2014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及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下一步,我区法院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力度,继续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部分典型案例

  男子唆使未成年人强奸12名初中女生

  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在桂林市某初中附近,于金田驾驶摩托车,先后独自或唆使黄某某(未成年),将12名初中女生诱骗、胁迫至某印刷包装厂南面的山坡、某火电厂西南面的岭坡、某宾馆、某镇大道东面的山坡及某镇某果园厂房门口等偏僻处,采用恐吓或持匕首、砖头、啤酒瓶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奸淫,并与黄某某轮奸其中一女学生1次。

  被害12名女学生中,多为13至15岁,其中1人年仅11岁。于金田在实施强奸后,以到学校散布女学生被强奸信息、录音、录像进行威胁,强迫多名被害女学生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勒索一被害人500元。

  桂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金田、黄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于金田为本案主犯,其强奸未成年女学生10余人,其中多人两次以上被强奸,并因此而辍学,给被害人极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判处其死刑。黄某某为本案从犯,鉴于其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警示

  此类恶性案件实属罕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警示公众:全社会应当加大对未成年女孩合法权益的关注,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女孩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学会如何应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犯。

  中学男生沉迷网络被父母打骂怒弑母

  强某某15岁,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较为乖巧,性格内向。自从迷上网络游戏后,本来就一般的学习成绩更是差得一塌糊涂。父母见儿子整天上网不学习,时常打骂,但收效甚微。一天深夜,强某某像平时一样在电脑前“厮杀”,其母寻找不到金耳环,就怀疑是儿子偷拿,质问儿子强某某,强某某矢口否认。

  其母本来对强某某平时的表现就很失望,这时越想越生气,就一边骂一边动手打他。强某某一怒之下,从电脑桌的抽屉里拿出一把弹簧刀,朝其母腹部、胸部、背部、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母当场死亡。

  事发后,强某某很慌乱,他找同学好友喝酒,酒后不敢回家,又到网吧上网直到次日中午。但虚拟的网络游戏没有像往常一样给他带来快感和荣耀,更无法冲淡其内心的恐慌、愧疚和悲痛,其母惨死在自己刀下的镜头时不时浮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最后,强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强某某的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强某某作案时未成年,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亲属谅解,亲属要求轻判等量刑情节,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认定强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警示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等特点,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暴力内容的毒害。要降低互联网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就必须从青少年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家庭监管,改善教育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打骂,增进亲子良性互动关系。对孩子上网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限制和引导,同时多为其安排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其业余生活,避免形成对网络的依赖。

  二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意识,增强其是非辨别能力和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建立健全游戏软件等级准入制,限制玩家的年龄,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加大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和打击力度。

  少女偷食禁果怀孕  厕所产子后杀婴

  小红16岁,为某学校的学生,在与另一同龄男孩谈恋爱后,偷食禁果怀孕。小红看着肚子逐渐变大,很害怕,但思前想后,最终不敢把真相告诉别人。怀孕期间,小红仍坚持参加学校体育活动,小红的父母、老师和同学逐渐察觉其异样,但面对询问,小红谎称自己只是变胖了。直到一天晚上,小红因肚子痛上厕所,产下一子。婴儿的啼哭声让小红很惊恐,情急之下,她用手捂住婴儿的嘴巴鼻子,直到婴儿再也发不出声音,随后,她将婴儿冲进下水道。

  案发后,小红被以故意杀人罪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审前调查,了解到小红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尊重师长,因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淡薄,触犯法律,对其行为也追悔未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也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及情节,小红犯罪的主观动机及悔罪表现,对未成年的小红“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适用社区矫正。

  ■警示

  本案给人们的警示是深刻的。进入青春期的孩子,首先应当加强对生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白进入青春期后自己身体的生理变化,了解生命的形成、价值以及性行为的后果,自觉培养自尊自爱的意识。

  作为家长和学校,可以以案例的方式,引导他们探讨当出现意外怀孕后正确的处理方式,树立健康的性爱观。在平时生活中,学校和家长均应多关心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在关键时候给予有力的帮助,出现问题应秉持宽容之心,家长不能一味地打骂,使孩子有问题不敢求助家长,学校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应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避免今后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记者 梁静)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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