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租车行为 四种情况可租车

13.07.2016  13:0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公车改革完成后,公务人员工作要用车时大部分需租车。什么情况下公务人员能租车,租车的标准又是什么?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对公务租车范围、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规范租车行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该《办法》适用于已完成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公务租车的行为,并且要求各单位在按规定充分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车辆,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办法》要求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车类型,同时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会议费办法、培训费办法执行。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按照现行差旅费办法,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多个部门共同租车的,由牵头部门统筹租车的费用开支及分摊等事宜。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