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2017年7月1日起进行下调

27.07.2017  00:2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6月底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自7月1日起对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下调: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由2.0元调整为1.1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由2.0元调整为1.1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由0.8元调整为0.5元。取土、挖砂( 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由1.5元调整为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每立方米由1.5元调整为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下调切实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将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