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委2017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08.09.2017  16:30
 

南粮食〔2017〕22号


各粮食直补与订单收购县(区)粮食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工商局、农发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2017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7〕3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今年继续将我市横县、宾阳、上林、隆安等4个县和武鸣、邕宁2个城区,增补青秀1个城区,列入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的直补范围,储备粮订单收购任务12.95万吨。为切实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抓紧抓好今年储备粮订单收购工作,充实储备粮库存,圆满完成全年收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直补订单收购任务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和政府为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落实“三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做好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工作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水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做好直补订单收购,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此,各地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和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收购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一)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   针对桂粮发〔2017〕30号的实施方案中就今年开展粮食直补与订单收购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应该遵循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直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各县(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成立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   (二)摸清粮食生产情况,提高计划分配的精准性   今年将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直补对象后,扩大了收购范围,各地要摸清粮食生产情况,摸清一般种植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避免订单收购计划重复分配。   (三)做好收购人员培训   各地要重视对参与收购工作人员的政策的培训,要积极组织开展对保管、质检、计量、统计、会计等收购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一线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更好地为售粮农民搞好服务。   (四)做好仓容器材准备   各地特别是仓容缺口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抓好腾仓并库、调销减库,积极落实“去库存”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要努力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抓紧推进仓储设施建设和“危仓老库”改造,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要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测化验仪器等,保证收购工作需要。   (五)及早落实收购资金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主动与当地农发行、财政部门联系,提前报送资金需求计划,确保资金提前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给农民打“白条”现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在系统内加强对直补订单政策学习的同时,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收购计划分解方式、直补标准、兑付方式、收购价格、质量要求等农民关心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宣传,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朋友、粮食经纪人及时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数。   三、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一)严肃认真分配落实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   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要按照文件规定的不走、方法来操作。安排计划要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分解到户的数量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到县(区)的计划,要与该户种植面积和产量相符。今年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直补对象后,对他们的售粮计划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发证,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要注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售粮计划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   (二)规范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行为   一是必须凭证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收购订单农户出售的订单粮,农户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交售粮食,收购企业不得拒收;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的,不能作为订单粮食收购,但对农户交售订单粮后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超过6%控制比例内予以收购。二是要做好订单农户的委托收购。农户自愿委托粮食经纪人等代为售粮的,必须要有委托单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售粮,收购企业才能办理收粮手续。三是要把好粮食收购质量关。收购入库的订单粮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且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粮食不能收购入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收购企业自行承担。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普通早、中、晚籼稻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优质稻可以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基准价执行,也可以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根据其品质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封顶,下浮幅度不能超过自治区的规定(5%),且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以授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企业确定,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收购价格确定后,要将收购价格和补贴标准分开,在粮食收购点醒目位置上墙公布。   (四)及时兑付粮款和直补资金   一是粮食收购企业要及早向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收购粮食用款计划,确保农户的售粮价款能当场兑现,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二是粮食收购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将农户交售订单粮食数量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把售粮农户应得的直接补贴款,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全部兑付到订单农户手中。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他们的直补资金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三是要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挪用直补资金,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五)切实做好直补订单粮食入库验收工作   根据收购企业申请,各直补订单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所有收购入库的订单粮,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检查方法分期或分批进行验收,并出具入库验收报告单,对杂质、水分、黄粒米等指标超过限定标准的,不得验收转储。验收人员和收购企业保管责任人员、企业负责人分别要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形成验收报告后由当地粮食部门报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备案。对转为自治区储备的由自治区储备粮公司组织工作组进行再次验收。粮食收购验收时整个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认真做好验收。对于验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要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认真执行直补订单粮食留用和调拨计划   一是各县(区)需要留用直补订单粮食的,要提前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留用。未经批准,各地不能自行动用直补订单粮,一旦批准留用,各地必须履行计划。二是严格执行调拨计划。对自治区下达的直补订单粮食调拨计划,各订单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调出计划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订单县资格。   (七)真实准确报送收购进度   各地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数据,防止重复统计和漏统、错统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绝不允许出现故意虚报、瞒报、迟报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组织,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收购工作是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农村经济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切实抓紧抓好。   (一)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对储粮用仓进行全面的维护整修,确保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保证入库粮食储存安全。要尽可能地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售粮。各收购要做到价格上榜、政策上墙、让农民交上“明白粮”。要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积极开展便民服务,特别要关注售粮农民和收粮职工的防暑降温,必要时主动早开门晚收秤,尽量减少农民的排队时间。要积极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主动加强与种粮大户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接,提供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多元化、个性化服务。   (二)强化督查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遵守收购守则,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不打折扣。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以陈顶新”“转圈粮”“打白条”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做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   夏粮收购期间,气温高、汛期至,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仓储管理,做好防汛防洪措施,对存在安全储粮隐患的,要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收购现场人多车多,要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避免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务实求效,坚决完成粮食直补和订单收购任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做实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在收购期间,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实地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准确了解收购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按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注意收集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总结,及时以书面上报,以便协调推进整个直补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粮食直补与订单收购任务。     南   宁   市   粮   食   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   宁   市   物   价   局     南 宁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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