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

20.11.2017  20:16

  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银监局、证监局联合出台方案强调,从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通过加大矿产资源、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等措施,全面推进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建(生产)矿山中,大中型矿山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比例约为30%;小型矿山列入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建成市级绿色矿山比例约为20%,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方案明确了广西绿色矿山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是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广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试运行。2020年12月底前,总结试运行经验后正式运行。二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9年开始,全区新建矿山要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到2020年12月底前,30%大中型矿山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小型矿山建设成市级绿色矿山。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主要包括生产矿山评估制度、绿色勘查示范项目评估、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评估。

    方案强调,将从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扶持。一是优先安排开采指标、投放矿业权。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大中型绿色矿山,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是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充分利用自治区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是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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