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交公积金规定执行困难 专家呼吁立法

25.03.2015  00:54

广西新闻网 南宁3月24日讯(记者宋瑶 通讯员宁国用)缴交公积金,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但记者近期调查发现,目前广西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企业仍有约1/4的在岗职工没能享受住房公积金保障,而在城镇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更为普遍。缴交公积金,这个国家硬性规定,为何执行如此艰难?阻力在哪里?有何应对措施?

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普遍

根据国务院201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但记者近日在南宁实地调查,发现很多企业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吴女士在南宁市一家知名的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已工作3年,她告诉记者,其所在的单位从她入职以来,只为她缴存了“五险”,却没有“一金”。“签合同的时候有问过人事部门关于公积金的事,但是单位推说过一段时间会解决,现在一拖就拖了三年”,吴女士还表示,单位里的很多同事,也都没有公积金。而在南宁市一家民办学校任职的教师李先生,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的情况,李先生说,之前没有买房打算的时候,对公积金并不十分关心,因此没有特意去了解相关政策,如今准备筹钱买房,才意识到公积金的重要性。

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了解到,2014年底,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总人数是278.8万人,占城镇在岗职工人数的74.23%。但这个“城镇在岗职工”,只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企业的在岗职工,还不包括城镇私营企业。

事实上,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更为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广西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为129万人,但有公积金的人数比例仅2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加上“城镇私营企业职工”的口径计算,全区仍有近一半的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执法难

国家明文规定,为何到了企业单位,执行就大打折扣?据记者调查,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从企业方面看,为每位员工缴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谋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不少企业能避就避,能躲就躲。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财政不支持,缺乏专项资金,不少职工,特别是聘用人员,也没有住房公积金。

其次,从员工方面看,聘用于企业,会有诸多顾虑,加上维权意识不强,面对企业不缴存公积金,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吃哑巴亏。以南宁为例,每年仅有1-2例员工投诉企业拒缴公积金的案例,且都是准备离职或已离职的员工。

再从监管方面看,管理部门也有难言之苦。“最关键的是取证难,发现企业存在拒缴公积金现象,但公积金管理机构受职能所限,具体的取证数据没法查证,申请法院划扣就难以实现。”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直言,“像养老、医疗等社保,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查证和监管。但公积金监管在这方面并不完善,目前仅靠一套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在管理,没有相关法规配套,给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工作人员在监督企业是否缴存公积金时,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和强制手段,常常面临执法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