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02.06.2016  04:17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令,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固定业户总分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后,适用本办法,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分支机构注销或改变与总机构核算关系,不符合纳入统一纳税申报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包括:比例分摊、预征率、总机构汇总纳税等方式, 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外,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明确了不同方式下,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方式,根据采取的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不同,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款计算方式分别予以明确。

  (三)明确了申报主体、减免税办理、纳税期限、不同汇总纳税人方式申报表填写、申报资料等有关申报事项。

  (四)明确了发票管理、领用,汇总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分支机构分别认证、稽核比对,总机构统一抵扣。经批准,地市级分支机构可领用发票并下发下属县(区)级分支机构。

  (五)明确了汇总纳税人总分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配货物作为移库处理,不视同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