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7.04.2018  15:02
 

南物价〔2018〕57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格〔2013〕1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7号)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