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档案局发布公告依法取消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权力事项

04.01.2018  11: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近日,南宁市档案局发布公告,依法取消了“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此次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开展的。
      取消本项审批事项后,南宁市档案局保留行政权责清单事项6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