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购留神两大陷阱 如何做明智购物达人

02.11.2015  09:4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熊至娟)“双十一”脚步越来越近,昨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发布消费提示,网购需留神商家先提价再降价的“假促销”和“预售潜规则”,并指出赠品也应享受“三包”服务,提醒“剁手党”理性购物,按需购买。

  南宁市工商局12315发布消费提示称,“双十一”临近,电商大促硝烟已燃起,各种商品开启了预售模式。伴随着网购热潮,是许多消费纠纷。据中消协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135件,其中网络购物竟占到了92.28%,网络购物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

  因此,南宁市工商局12315提醒“剁手党”网购需留意两大陷阱。首先,留神先提价再降价的“假促销”。对网购促销广告要核实折扣的真实性,充分了解商品准确信息,提早关注自己准备购买的商品,留意阶段性的销售价格,避免被卖家先提价再打折的虚假打折行为所蒙骗。其次,当心“预售潜规则”。电商在“双十一”会开出各种诱人条件,如,预售商品价格优惠、预付定金还能翻倍使用。但一些商家也制定了“坑人”的预售规则。如,订金恕不退还、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另外,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购商品除了鲜活易腐、私人定制等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其他普通商品都应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预售商品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如何做个明智的“剁手党”?

  1.理性购物,按需购买。

  预售商品一般无法直接购买,都是先付定金,然后在11月11日当天支付尾款后发货,发货的时间按照先后购买顺序,有些预售商品甚至要等半个月才发货。消费者应当理性购物,从实际需要出发,最好列出购买清单,不要贪图价格便宜。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付款后要及时留意物流记录,谨防商家虚假发货,导致系统默认付款。

  2.赠品也应享受“三包”服务。

  按照《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赠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依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赠品也应享受“三包”服务。

  3.保留消费凭证,及时有效维权。

  电商平台是促销活动的组织者,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中获取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义务。消费者一旦发现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及时提供相关凭证(电子订单、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等截图),向电商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和举报。

  延伸阅读:

   南宁汽车消费投诉逐年上升,2015年至今同比去年增加154%

  四大问题最令消费者不满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熊至娟)汽车销售商主要存有四大问题,分别为强制交易、违规促销、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昨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对汽车销售商发出消费警示并作出点评。汽车消费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至今同比2014年增加154%。

  随着南宁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消费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至今,南宁市工商局12315受理汽车类投诉共582件,同比2014年增加154%。针对汽车销售商主要存在的四大问题,南宁市工商局12315作出点评:

   1、强制交易

  表现形式:

  对紧俏车型擅自加价销售;违规收取汽车装饰等供应商的好处费,强制搭售车用附件、装饰品、车辆装潢等;违规收取保险企业、放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所谓“手续费”“劳务费”“返点费”,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贷款、保险、担保、代办上牌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代办费等。

  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商业贿赂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违规促销

  表现形式:发布广告或在推销过程中,夸大宣传汽车配置与功能,虚假许诺“零利率、零手续费、零代办费”等。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维修配件以次充好

  表现形式: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表现形式:不履行新《消法》、汽车三包等规定;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无故推诿、拖延。

  法律责任: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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