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

23.12.2014  14:53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于2014年底前在我区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方案》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为本次车用柴油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成品油置换工作,置换过渡期内允许国Ⅲ车用柴油与国Ⅳ车用柴油并行销售,实施优质优价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全区开始供应销售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

      《方案》要求,我区炼油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按照油品升级时间表,生产符合标准的成品油如期供应市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Ⅳ车用柴油资源计划衔接,科学调度,从2014年12月1日起向社会加油站敞开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各自所属的加油站开始置换国Ⅳ车用柴油,确保于2015年1月1日前全部置换完成。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以及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加价每吨370元,折合每升柴油加价0.31元。置换过渡期结束后,标识统一采用“标号+车用柴油+(Ⅳ)”的字样。

      为做好我区国Ⅳ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我区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重点企业将共同参与,对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市场油品升级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明确目标和任务,倒推时间节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推进我区成品油升级工作。齐心协力,为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广西做出新的贡献。(文/王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