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

23.12.2014  14:54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印发,2014年底前广西将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方案》明确提出,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为本次车用柴油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成品油置换工作,置换过渡期内允许国Ⅲ车用柴油与国Ⅳ车用柴油并行销售,实施优质优价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广西开始供应销售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广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

  同时,《方案》要求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以及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加价每吨370元,折合每升柴油加价0.31元。置换过渡期结束后,标识统一采用“标号+车用柴油+(Ⅳ)”的字样。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广西国Ⅳ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广西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重点企业将共同参与,对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市场油品升级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吴丽萍 邓家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