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司机借车醉驾撞伤人 车主好心借车却成了被告

14.05.2015  14:16

无证司机开借来的车醉驾撞伤人  

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后向肇事者和车主追偿  

车主好心借车却成了被告  

  核心提示 

  最近,27岁的班某悔得肠子都青了,悔不该借车给朋友黄某。这一借,没有驾照的黄某开着她的车,醉驾追尾撞伤了骑电动车的李某。黄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2个月。班女士虽然给爱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因为黄某是无证醉驾出事,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又反过来向班女士和黄某进行追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下班女士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乱借车 

  司机无证醉驾撞伤人  车主也成了被告 

  2013年10月,班某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黄某开。借车时,班女士并不知道黄某没有驾照,但平时黄某也经常开车,还是个“老司机”。

  同年10月12日18时50分许,黄某开着班某的车行驶到江南大道新屋北二里路段,因超速醉驾,撞倒了骑电动车的李某,导致李某摔出车外,面部多处重伤致毁容,牙齿也被撞掉了七八颗。

  交警事后一查,发现黄某没有驾照,且经酒测属于醉驾;事发时黄某驾车行驶速度达到了98km/h,而事发路段的最高时速仅为40km/h;肇事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检验不合格。据此,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住院治疗伤情,共花费医药费7万多元。黄某仅支付其3万多元医药费,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1万元。去年7月,在病情稳定后,李某将黄某、班某及肇事车投保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多万元。

   很悲催 

  开车者获刑14个月  车主被判担责两成 

  2014年2月,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没有全部赔偿李某的损失,也没有获得李某的谅解,不宜对黄某判处缓刑。去年11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在民事赔偿部分,查明班某的车分别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在商业险中约定,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黄某没有驾照,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班某将车辆借给黄某使用,未核实黄某是否有驾驶证,因此,班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部分,黄某承担80%的责任,班某承担20%的责任。

  经厘定,李某的损失共为23万余元。去年底,江南区法院民事一审判定,某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1万元,班某赔偿2.6万余元,黄某赔偿7.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11万元赔偿金。

   再追偿 

  保险公司反追赔偿金  车主司机同赔12万 

  就在黄某和班某以为该事故就此画上句号时,今年初,某保险公司又将2人一并告上江南区法院,行使追偿权。

  某保险公司指出,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李某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后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又赔付了11万元给李某。但因为黄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这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必须得到法律的惩戒。放纵这种恶劣行为会导致社会公平正义感的沦丧,同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要求黄某和班某共同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

  今年春节后,法院专门前往黄某服刑的某监狱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黄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班某未核实黄某有无驾驶证就将车借出,某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黄某和班某进行追偿。根据黄某和班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由班某赔偿保险公司2.4万元,黄某赔偿9.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