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照亮受害幼女人生路

11.06.2018  10:22

  广西检察网6月11日讯(通讯员 黎江霞 范丽娟)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为两起强奸案的受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资助她们的学习和生活。今年以来,陆川县检察院共发放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21000元。 

  这两起强奸案的受害人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小蓝(化名)被同村的邻居周某以曝光她的小秘密为由要挟她见面后强奸。而小慧(化名)称自己是与简某网恋后自愿发生关系。案件发生后,两个幼女的父母都选择了报警。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发后,由于在当地引起关注,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两名幼女的精神压力较大,导致她们无法继续在当地生活及读书,被迫转学。两个受害幼女的家庭经济条件都较差,周某和简某也没有对她们进行任何的经济赔偿。 

  陆川县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这两起案件特别关注。在得知受害者家庭困难且并未得到经济赔偿后,检察官立即联系了该院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的检察官了解基本情况后,主动与受害者家属联系,解释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并帮助他们办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手续。 

  经审查,陆川县检察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小蓝、小慧的情况符合《广西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八款和《陆川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救助申请人小蓝、小慧一次性救助金人民币4000元、3000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在现实生活中,当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后,常常会陷入恐惧、无助与困顿,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下一步,陆川县检察院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作者单位:陆川县检察院)